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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出游订房 拒绝商家“坐地起价”
时间:2026-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国庆出游预订酒店、民宿时,部分商家会以“系统故障”“房源紧张”为由,单方面取消消费者已付款确定的订单,并要求消费者按涨价后的价格重新下单。实际上,消费者完成付款并收到订单确认信息后,住宿服务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商家随意毁约、坐地起价属于恶意违约,消费者如遇此类消费侵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AI

【典型案例】

市民王某计划国庆外出旅游,提前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景区周边酒店,两晚房费合计700元,完成支付后收到平台预订成功确认信息。临近国庆入住时,酒店致电王某,以“房源系统出错、房间已全部订满”为由,单方面强制取消王某已确认生效的订单,并告知王某,如果要继续入住,必须按涨价之后的高价重新下单。国庆期间房源紧张,王某为不耽误行程,只能按高价重新订房入住。事后王某将该酒店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完成下单、支付房款并收到预订成功通知,双方住宿服务合同即依法成立生效,酒店不得单方随意解除。酒店以系统出错为名取消订单,同时将房源高价继续售卖,属于恶意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按预定价格700元收取房款,多支付的房款予以退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检察官提示】

提醒广大游客:节假日酒店合理涨价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但订单确认并完成付款后,住宿服务合同即成立,商家无权单方面毁约、坐地起价。订房时请注意留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聊天沟通记录等维权证据。如遇酒店无故取消订单、坐地起价,可先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要求退还房款并主张赔偿房价差价损失。

同时也提醒酒店、民宿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底线。恶意“撕毁”已生效订单,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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