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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中“售出不退” 条款无效!
时间:2026-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在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场景中,不少商家会在收据、合同中注明“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过期作废等条款,以此拒绝消费者的退费诉求。这类看似既定的规则,实际上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图片来源AI

【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王某向某健身工作室购买约3000元的舞蹈课程卡,某健身工作室向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中载明“课程一经出售,均不支持退换”。王某付款仅一个小时左右,便过微信向该健身工作室提出退费请求,双方协商退费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与某健身工作室之间基于舞蹈课程卡的购买行为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某健身工作室单方拟定的“售出不退换”格式条款,虽已加粗予以提示,仍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且王某未激活课程卡,服务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健身工作室全额退还王某消费款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检察官提示】

健身、培训、休闲娱乐等预付式消费中常见的“概不退换”“过期作废”等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强制约束消费者。广大商家应当恪守公平交易原则,合理设置退费、售后规则,不得依靠格式条款转嫁经营风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对消费者而言,在未接受商家服务权益的前提下,有权依法提出退费申请。若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费,可保留合同收据、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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