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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需牵好“法律绳”
时间:2026-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当下,遛犬不牵绳现象屡见不鲜,无绳犬只一旦抓伤、咬伤他人,饲养人不能以犬只温顺、路人主动靠近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属于法定过错,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网络


【典型案例】

市民赵某饲养一只大型犬,某日傍晚在小区内遛狗时未牵绳,犬只突然追逐路过的独居老人陈某,导致陈某受惊摔倒,右腿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陈某家属要求赵某赔偿,赵某以“狗没咬到,是老人自己摔倒”为由拒绝。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未牵绳),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判决赵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2万元。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检察官提示】

文明养犬是法定责任,一根牵引绳是保障邻里安全的关键防线。一旦因疏于管控造成犬只伤人,不仅要全额赔付受害人各项人身损失,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得不偿失。提醒广大养犬群众:外出遛犬必须规范系好牵引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额外佩戴嘴套,途经老人、孩童、孕妇时主动避让,依法履行看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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