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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要保真、守信
时间:2026-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不论是线下销售还是线上直播带货,经营者都必须保证货品真实可靠,严禁开展虚假宣传。如果虚构产品功效、虚报产地、抬高市场价值等,将会触犯法律,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AI

【典型案例】

朱某、陈某合伙开设网络店铺并开展直播带货经营,售卖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等产品。经查,二人在未经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多款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售卖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二人在直播过程中对所售多款产品使用“市场稀缺”“补气安神、止咳平喘、降血糖、保肝”“1克卖到100多、俄罗斯纯野生”等无科学依据、与实际不符的宣传话术,虚构产品功效、产地及市场价值,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涉案产品,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检察官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直播带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提醒广大主播、商家,直播带货前务必核实所售产品真实信息,如实介绍产品功效、产地、规格、价格等关键内容,杜绝夸大宣传、虚构价值、伪造产品佐证材料等违法行为。网络直播平台要落实入驻资质审核、直播内容实时巡查、违规商品下架处置等主体责任,从源头堵塞监管漏洞。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线上购物要做好自我防范:

一、主动甄别商家资质与产品信息,不轻信主播口头夸大、诱导性话术。

二、理性辨别商品真伪,对售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宣称 “治病奇效” 等异常营销内容保持高度警惕

三、如若遭遇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及时留存直播录屏、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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