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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出游发生意外,同行人员是否担责?
时间:2026-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结伴出游发生意外,同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常出行中,有人不顾安全提示,执意前往危险区域;有人无视安全规则,参与冒险活动。结伴出游一旦发生意外,同行人员不一定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AI

【典型案例】

结伴景区游玩,一人不幸溺水身亡

Z某与包括四名被告在内共计十人相约前往景区游玩,当日15时12分,四名被告在水边短暂戏水后,因潭水过于冰凉,便和其他五名同行人员到帐篷处休息。15时25分,一被告听到游客呼救,参与营救才知道溺水者系Z某。四名被告与现场游客全力搜救10余分钟无果后,立即报警。后续消防人员与当地村民合力将Z某遗体打捞上岸。经查,事发景区周边多处设置有“珍惜生命,禁止下水”“潭深水冷,禁止游泳”“水深危险,防止溺水”之类的警示标牌。事后,Z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四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无过错不赔偿,有情义可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出游属于自愿、自发、非营利性的民间结伴休闲活动,死者Z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判断危险、自我保护的能力,应当知晓户外水域游玩的潜在风险。本案四名被告作为同行人员,并未实施怂恿、邀约下水等危险行为,事故发生后也第一时间开展搜救并及时报警,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对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法定侵权赔偿责任

虽然同伴无过错、无需赔偿,但基于民事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家属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与精神创伤的实际情况,四名被告以书面方式表示每人自愿补偿12000元,共计48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 重点区分:补偿 ≠ 赔偿!

赔偿:是基于行为人存在过错、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产生的法定、惩罚性责任;是法律对过错行为的追责。

补偿:本案判决给予的经济补偿,是基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人道主义帮扶,彰显司法温度与社会情理道义,不代表同伴存在法律过错,与法定侵权赔偿有着本质区别。



【检察官提示】

结伴出游贵在情谊,但友情不等同于法律责任。湘东检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厘清结伴出游的法律边界,守住安全与法律底线:

一、成年人牢记风险自担底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自主预判户外游玩风险、遵守景区安全警示,切勿心存侥幸、肆意冒险,由此产生的意外后果,原则上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无过错同伴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自愿自发的结伴出游,同伴之间一般不存在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若未怂恿、诱导他人冒险,意外发生后积极施救、及时补救,即尽到合理义务,无需为他人自主冒险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坚决守护善意同行者。

三、司法有力度且兼具温度。无过错无需赔偿是法律原则,酌情人道主义补偿是情理关怀,二者并不冲突。补偿仅基于公平道义,不是对同伴行为的法律否定。

知法于心,避险于行。结伴出游务必敬畏风险、遵守规则,不私自涉险、不怂恿他人冒险。同伴之间相互提醒、彼此照应,既守护好自身安全,也守护好结伴同行的善意与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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