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禁区敢捕捞,当场查获触法网
被不起诉人肖某与其父肖某某在明知某区全区水域范围属于禁捕区域,且禁止使用电鱼等禁用方式进行捕捞的情况下,在某河道处使用电鱼机实施电鱼工作,随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查,两人通过电鱼捕捞水产品约10公斤。
不起诉≠不追责,行刑衔接显实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肖某、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定,二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检察意见,对肖某、肖某某处以罚款,并责令二人通过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水域生态环境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