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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守护水域生态安全
时间:2026-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禁渔护水,法治护航。非法捕捞既破坏水域生态平衡,更触碰法律红线。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打破“不刑即无罚”的认知误区,让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闭环。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典型案例

禁渔禁区敢捕捞,当场查获触法网

被不起诉人肖某与其父肖某某在明知某区全区水域范围属于禁捕区域,且禁止使用电鱼等禁用方式进行捕捞的情况下,在某河道处使用电鱼机实施电鱼工作,随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查,两人通过电鱼捕捞水产品约10公斤。

不起诉≠不追责,行刑衔接显实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肖某、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定,二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检察意见,对肖某、肖某某处以罚款,并责令二人通过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水域生态环境赔偿义务。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非法捕捞行为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可视锚鱼等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筑牢严密法治防线,切实守护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提醒广大群众】请自觉严守禁渔规定,坚决抵制非法捕捞,主动劝阻、举报身边的违法捕捞行为,共同守护水域生态环境,共建水清鱼欢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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