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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盾,守护妇女劳动权益
时间:2026-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妇女权益,是社会最柔软也最需要守护的底线。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女性常常面临着职场与家庭的双重压力,尤其是在怀孕、生育这样特殊的时期,更需要来自社会、企业与法律的善意与保障。


图片来源网络

【典型案例】

尉某自2018年在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从事外检员工作。2024年3月18日,尉某因怀孕7月有余向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其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要求调整岗位。2024年3月19日,该公司向尉某发出书面通知,调整尉某自次日起至门卫值夜班。尉某对调整的岗位有异议,未上班,亦未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协商。2024年3月29日,该公司以尉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尉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工资。仲裁机构予以部分支持。尉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通知已怀孕满7月的尉某从事门卫夜班工作,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尉某虽未按公司要求从事门卫夜班工作,也未与公司协商解决,但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在先,公司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构成违法,遂判决由该公司支付尉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工资。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提示

用工管理既要守法律底线,也要有人文关怀,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降薪、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提醒广大女性职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协商、投诉、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理性维权,我们将依法为大家撑腰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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