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规定
检察长信箱
科技强检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醉驾摩托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6-03-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检察普法微课堂“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误认为酒驾醉驾仅指驾驶“四轮车”,酒后驾驶摩托车并不违法。实则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同样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对此,湘东检察通过案例结合法条解读,帮助大家厘清认知、守牢法律红线。



图片来源网络



【典型案例】

刘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91mg/100ml。检察机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注:危险驾驶罪(醉驾)立案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是动力装置发动机驱动、靠把手操纵前轮转向的轮式车辆,属于机动车。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检察官提示】

1.明确车辆属性,严守驾驶规定。

燃油、电动摩托车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机动车范畴,驾驶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照(F/E/D证),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准驾不符等行为,车辆需依法上牌、购买交强险并符合安全标准。

符合新国标(铅酸蓄电池车型整车重量≤63kg、锂电池车型≤55kg,最高车速≤25km/h等)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酒驾驶该类车辆同样违法,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等处罚。
2.摒弃侥幸心理,认清法律后果。

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即构成酒驾,将面临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即构成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留下案底。即便未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被立案追诉,切勿心存侥幸

3.强化安全防护,规避出行风险。

摩托车安全防护能力较弱,驾乘时必须规范佩戴有3C认证的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逆行、不违规载人,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醉”与“罪”相连,“驾”与“家”同重,无论何时、饮酒多少,一旦触碰这条红线,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请广大摩托车骑友时刻牢记:“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 湘东区河洲   邮编:337016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