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长假即将来临,朋友圈又将开启“全球摄影大赛”模式,但旅行不止赏景,陌生环境中的每一次出行、住宿、消费,本质上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践行。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是旅途纠纷的核心所在。一旦遭遇“意外”,原本美好的旅途也可能瞬间蒙上阴影。
【典型案例】
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试营业的某市胡杨林游玩时,租赁景区内的沙滩摩托车骑行,但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线等安全事项。胡某某在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从断崖处摔落、受伤。胡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详尽地向游客告知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使游客对该旅游项目特别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全面了解。在胡某某骑行前,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详尽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骑行路线,致使胡某某对该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充分了解,最终坠崖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88231.2元。宣判后,某旅游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示】
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游玩、酒店管理、餐饮服务等经营环节,均应严格遵循法定安全标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应明示游客安全须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全面、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责任;针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刻绷紧安全之弦。
湘东检察在此温馨提示广大旅游经营者:开展各类服务时,务必将保障游客安全放在首位。安全是经营的生命线,更是旅游经营者对每一位游客的郑重承诺,唯有坚守安全底线,才能让游客安心出行、舒心游玩。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 湘东区河洲 邮编:337016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