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在某市建设房屋一处,因该房屋所在区域被划入二级水源保护区。2017年12月,该市主管部门责令张某拆除该违法建筑,并交还土地。2018年1月,由于张某未按要求恢复原貌,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张某的房屋强制拆除。2022年6月,张某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是2018年1月,张某与市政府均认可,张某若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从强制拆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因并无证据证明市政府在作出拆除行为时告知张某相应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张某最迟应于2019年1月前向法院起诉。张某于2022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