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规定
检察长信箱
科技强检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莫错过”
时间:2026-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检察普法微课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很多人会因为忽略“起诉期限”这一关键问题,最终导致维权无果。对此,湘东检察结合案例与法条深度解读,帮助大家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期限的核心要点,牢维权的“时间红线”。




(图片:来源于AI)



【典型案例】

原告张某在某市建设房屋一处,因该房屋所在区域被划入二级水源保护区。2017年12月,该市主管部门责令张某拆除该违法建筑,并交还土地。2018年1月,由于张某未按要求恢复原貌,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张某的房屋强制拆除。2022年6月,张某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是20181,张某与市政府均认可,张某若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从强制拆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因并无证据证明市政府在作出拆除行为时告知张某相应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张某最迟应于20191前向法院起诉。张某于20226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检察官提示】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不必基于当事人的抗辩,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它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实体审查的问题,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起诉权。一旦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过期”,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权利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请记住:当您认为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时,原则上应当在六个月内采取维权措施。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 湘东区河洲   邮编:337016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