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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猎捕、不食用野生保护动物
时间:2026-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有人“馋”野味,有人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这些行为的法律边界如何?到底“刑不刑”呢?一起走进本期以案释法普法微课堂!了解哪些行为已然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犯罪呢?

图片由AI生成

【典型案例】

2024年底,被告人李某、周某等人明知某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且全年均为禁猎期,仍使用枪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或“三有”动物。最终被告人李某、周某等人因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枪支进行狩猎,杀害“三有”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



【知识普及】

1.什么是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2.什么是禁猎区、禁猎期?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公园、自然遗址公园、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全域属于禁猎区,禁猎区内无需再规定禁猎期。自然保护地之外的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和规定。

根据湘东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湘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从事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检察官提示】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不仅破坏生态平衡,还可能触犯刑法。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野生动物。若发现相关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让我们携手保护野生动物,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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