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规定
检察长信箱
科技强检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应依法进行
时间:2025-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检察普法微课堂】生猪屠宰、销售是保障群众猪肉消费需求的重要环节。但是,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应依法进行,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生猪,且屠宰产品未经过集中检疫检验即流入市场销售,不仅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

深夜,某村的一处偏僻角落传来阵阵令人不安的猪叫声和刺耳的机器轰鸣声,这一异常声响很快引起周边村民的警觉,村民们随即向有关部门举报线索。接到举报后,该部门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打击私屠滥宰执法行动,成功捣毁一处深藏民宅的非法屠宰场。经调查核实,行为人邓某在未取得任何生猪定点屠宰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购买生猪在其家旁边的场地进行屠宰,并将屠宰后的猪肉销售给他人获利。该非法屠宰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伍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检察官提示】

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目的是防止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手续、合法合规经营,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勿因一己之利突破底线。广大群众若发现违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线索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维护自身及公众食品安全权益。


END

文稿:邓艳秀

一审:刘茜

二审:姚姿 彭澍澍

三审:郑娇 钟萍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 湘东区河洲   邮编:337016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