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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场上磕碰责任如何界定?
时间:2025-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篮球运动因兼具强身健体与娱乐社交属性,一直深受大众喜爱。篮球场上,爱好者们挥汗如雨、激情飞扬,尽情享受竞技乐趣,但它毕竟是一项身体对抗性较强的运动项目,打球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肢体接触,进而引发扭伤、磕碰等意外受伤情况。那么,若打球时一方不慎受伤,他()的球伴需要承担责任吗?


图片来源网络

【典型案例】

2023年5月,刘某与林某在体育中心参加自发性4V4篮球半场赛。林某运球突破上篮时,刘某贴身防守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碰撞,刘某跌倒致使腿部受伤,产生医疗费用4万余元。刘某认为受伤与林某碰撞相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指出,二人作为篮球爱好者,均清楚运动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刘某自愿参加即属自甘风险,且无证据证明林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一审驳回刘某诉求后,刘某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林某无需担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者,若因其他参加者的过失行为遭受损害,不得请求该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确立此规则的核心逻辑在于:参加者在自愿加入该项文体活动前,理应知晓其中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这意味着其本人自愿承担该风险。“自甘风险规则的合理界定,既保障了运动者的活动自由,也清晰划分了责任界限。



【检察官提示】

篮球固有的竞技属性决定了运动过程中存在肢体碰撞、意外受伤的风险,但这也是运动魅力的一部分。

湘东检察在此提醒广大运动爱好者:

一、参与活动前充分了解项目风险,结合自身身体状况理性参加,避免在不适宜的状态下进行高强度的对抗运动;

二、运动过程中自觉遵守规则,文明竞技,杜绝恶意犯规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若在经营性体育类场所活动,要仔细查看是否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如场地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具有安全警示标识等,若因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可依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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