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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种行为可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5-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然而,一些人员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医保基金,这既损害了每一个参保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天,检察官将聚焦一种更为常见、却也极易被忽视的骗保行为——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医保卡/社保卡)就医、购药为大家解析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背后的法律认定,让大家在就医参保过程中,明晰法律的尺度。


图片由AI生成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林在其妻已去世的情况下,仍使用其妻子的医保卡,在县人民医院购买药品并报销费用,骗取医保基金12万余元。后将药品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1.5万余元。徐某林主动投案,所骗取的医保基金已全额退赔。检察机关以徐某林犯诈骗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徐某林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徐某林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从宽处理。最后,依法认定徐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核心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解读】:医保基金依法认定为“公共财物”。徐某林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名就医”这一欺骗手段,使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医保基金,侵害公共财物。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核心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解读】: 徐某林通过冒名就医,最终非法获取的正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这笔钱属于“社会保险金”,是立法解释明确要保护的公共财产,其行为直接侵害了立法解释所旨在维护的法益。



【检察官提示】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属于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不得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也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打击医保诈骗犯罪行为,用法律武器守护好每一分医保基金,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守住底线、遵守法律,让“救命钱”真正用在“刀刃上”,护好咱们每个人的“健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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