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东检察普法微课堂】燃气,是维系现代生活运转的重要能源。现实中,却有少数人无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业务。这种“无资质经营”行为,如同在居民区、商业区埋下一颗颗未拆的“定时炸弹”。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并非 “非刑即无”,即便检察机关综合案件情节对非法经营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也不意味着其违法行为可以 “一笔勾销”。今天,湘东检察就结合案例,带大家读懂行刑反向衔接如何守护燃气安全。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至5月,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市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充装液化气(燃气的一种)运至湘东区进行售卖经营,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达8.9万余元,获利5000元。2025年2月,谢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湘东区检察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律规定】
“不起诉”≠“不处罚”,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流程,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全案后,认为谢某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主管部门依法对谢某罚款5万元。
【检察官提示】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瓶装燃气,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同时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若使用、储存、操作不当,极易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恶劣影响。
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务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瓶装燃气,确认销售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切勿贪图一时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的 “黑气”,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同时,若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经营瓶装燃气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活环境安全。对于那些企图通过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谋取不当利益的人,切勿心存侥幸,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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