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与生态命脉。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已被纳入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长江上游地区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对中下游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及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当前,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日趋复杂,传统以行政区划为界的司法保护模式已难以适应现实治理需求。破解长江上游生态治理难题,亟须打破行政壁垒,构建以检察协作为核心的跨区域生态司法保护协同机制,为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跨区域检察实践方向。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司法屏障,必须实现理念的深刻转变与系统性提升,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融入长江生态检察实践。
树牢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整体性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生态系统各要素环环相扣、相互影响。长江上游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彼此关联,共同构成完整的生态体系,任何局部破坏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生态检察工作必须立足整体思维,超越局部化、碎片化的治理方式,将司法保护的对象从单一要素扩展至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应当坚持系统思维,综合评估违法行为对生态系统的连锁影响,兼顾直接损害与潜在风险,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修复的重要目标。
践行协同共治理念,凝聚流域保护合力。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和跨区域特征,需多方协同治理。长江保护法和长江十年禁渔等重大政策的落地,尤其需要跨区域、多部门共同推进。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融入国家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整体框架,打破地域和部门限制,加强与周边省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生态、水利等行政部门的协作,推动形成目标一致、信息互通、行动协同的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
贯彻最严格法治原则,突出预防与修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修复代价极为高昂,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救。检察机关应当推动司法保护向前延伸,借助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早识别和干预生态环境风险。依托检察机关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起诉前程序、禁止令等措施,力争将生态环境风险遏制于萌芽状态。同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并以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效果作为评价办案成效的关键指标。
搭建契合流域特点的跨区域检察协作框架。科学的机制是理念落实的重要保障。流域检察机关须立足生态规律和检察实践,建立高效协同的跨区域协作机制。
建强协作平台,促进司法标准统一。依托四川、重庆、陕西、湖北等省市地缘相接、人文相通的特点,推动构建更高层级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针对长江上游地区频发的环境资源犯罪,就证据收集与固定规范、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量刑建议标准、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及生态修复验收标准等开展会商、研究,形成具有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的区域性办案指引,消除因标准不一导致的裁判差异。同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跨区域移送、管辖协商和委托调查取证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线索快速流转与反馈,明确管辖争议解决规则,畅通异地协作渠道。针对省际、市际交界地带的监管薄弱区域,定期组织跨区域联合巡查与执法,强化对禁捕禁渔、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协同。
做实纵向统筹,强化一体化履职。强化省级院、分州市检察院对跨区域生态检察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对重大、复杂或易受地方干扰的案件,探索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能力强、独立性高的检察院集中管辖。在重点生态区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检察室,或实施案件集中管辖模式。针对特别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院牵头,抽调政治素质过硬的业务骨干组建专案组,整合优质办案力量,统一案件处理。推动“四大检察”一体化综合履职,实现惩治犯罪、追偿损失、修复环境、完善制度一体化治理。
建设数智化检察支撑体系,提升协作能力。联合大数据管理、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大数据平台,整合跨区域环境监测、资源监管、执法司法数据。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生态风险预警、违法线索识别、证据智能分析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应用,实现生态司法由事后被动处置向主动发现与精准预防转变。建立区域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名录,制定区域性鉴定评估规范。探索设立区域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项基金,为经济困难地区或公益诉讼中的鉴定工作提供支持。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流域高质量发展。跨区域生态检察协作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法治化治理促进生态资源价值转化,为流域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惩治修复并重,维护生态安全与法治权威。保持对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聚焦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排污等重点领域实施精准打击,形成震慑。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生态修复,探索符合流域特点的多元化修复方式,如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技术改造抵扣及碳汇认购等。推动建设集生态修复、警示教育、科研监测于一体的示范基地,强化修复过程监督与修复效果评估。
深化协同治理,推动流域治理体系现代化。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制度漏洞和治理风险,通过高质量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监管、政策及协作难题。重点围绕跨区域生态补偿、风险联防联控、绿色产业转型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关键领域开展实证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完善顶层设计提供检察智慧。配合长江保护法和长江十年禁渔要求,推动构建全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制度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绿色低碳转型。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与环境质量底线,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与绿色低碳发展。依法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权益,精准适用司法政策,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加强法治宣传和政策引导,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为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强化组织引领、人才保障与长效机制建设。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司法屏障、深化跨区域检察协作属于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亟须健全保障机制予以支撑。
加强组织引领与政治保障。将深化跨区域生态检察协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与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和执行落实。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争取政策与资源支持,为工作开展提供良好条件。
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生态检察工作专业性较强,要求检察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懂生态知识和环境科学。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理念、环境资源法律政策及流域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强化办案技能训练,培养复合型、专家型人才。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教学研究与实践基地,建立常态化人才交流与锻炼机制。
优化考核激励制度体系。构建科学的评价机制,激发队伍内生动力。加大跨区域协作成效、生态修复实效、流域治理贡献等核心标准的考核权重,对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激发检察人员积极性与创新活力。
深化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跨区域生态检察协作是新课题,需要深入研究。流域检察机关要联合高校与科研机构系统开展流域法治建设、环境司法协同、生态修复执行监督等领域理论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理论成果,指导生态检察实践,推动工作机制创新。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创新,推广可复制经验,推动立法修订与政策完善。
扩大社会协同与舆论引导。深化与流域内外其他检察机关协作,推动构建审判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社会组织及科研院校共同参与、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多元协同治理平台。多途径加强宣传,提升公众生态法治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生态、人人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司法屏障,责任重大。流域检察机关须协同各方力量,持续深化跨区域协作,不断提升生态司法保护现代化水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本文系2025年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川渝检察协作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CQJCY202501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