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萍乡检察机关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加大力度,集中突破,努力提升检察监督效果。通过办案,促使公司投资400万元成立公益专项基金;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量610千克,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冒伪劣食品150千克;向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人提出316万余元惩罚性赔偿,向非法加工销售含“罂粟壳”米粉当事人索赔12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向销售假茅台酒当事人索赔15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向销售镉含量超标大米经营者索赔3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对“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外卖平台和全市179家学校及周边餐饮、超市开展执法检查,下线912家无照经营商户,整顿330家证照不全商户;规范400余家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行为。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萍乡市检察院发布5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持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公益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办案力度,织密食品药品安全网,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诉邓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过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3.芦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某局履职检疫食品监管职责不当行政公益诉讼案4.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辖区内保健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5.莲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校园周边烟草零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诉邓某某等人 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邓某某明知其网购的“天使橙”等减肥散装胶囊系含对人体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三无”产品,仍然在未获取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淘宝购买的包装瓶对所购减肥散装胶囊进行灌装,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胡某某等人的方式加价销售至全国各地,销售金额为25万余元。胡某某将从邓某某处购得的“天使橙”减肥胶囊包装为“燃脂计”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姜某等人的方式加价销售,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姜某从胡某某处购得“燃脂计”减肥药后,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的方式加价转售给周某某、龙某等人,销售金额为6万余元。后周某某在销售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身体不适并报警而案发。2023年1月20日,安源区检察院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邓某某、胡某某、姜某三人公开赔礼道歉;邓某某等三人对共同销售部分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三人各自对其自行销售部分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2023年5月26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邓某某、胡某某提出上诉后,2023年7月31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着国民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减肥”已经成为当下生活的一股潮流,不良商家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减肥药中添加西布曲明等有害物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风险。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存在的复杂情形,坚持严格客观的证据标准,认定销售数额、厘清销售脉络、准确划分责任,同时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惩罚性效果,维护群众食品安全。2024年1月22日,湘东区检察院在接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移送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内容为消费者于2024年1月20日在湘东区某超市购得某牌红烧肉酱料包,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遂向湘东区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将该过期食品及购买凭证送至湘东区检察院。湘东区检察院经核实后,查明湘东区某超市在售的某牌红烧肉酱料包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即2024年1月3日,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17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年1月24日,湘东区检察院决定对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并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与落实,并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湘东区院向涉案超市发出风险提示函,告知其民事赔偿、支付赔偿金、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等风险,建议该超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保障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整改。为确保整改效果,湘东区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各方代表,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随机抽查数家超市、零售店、杂货店并未发现在售过期食品的情形。在回访收到风险提示函的超市时,该超市表示检察机关指出的问题十分切中要害,有很好的预警作用,将反思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并在这份风险提示函和主管部门的督导下,已积极整改,目前已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民生的要害问题,是关系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监督案件时,要抓住食品安全多发、易发、类型复杂等特点,不断研究学习,保持高压的监督态势,持续监督,深入监督。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拓宽办案线索来源,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贯彻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的办案方式,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督形式,科学制发检察建议和风险提示函,明确食品安全经验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监督,高质效办理案件。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萍乡市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某局履行检疫食品监管职责不当案件线索,于2021年1月29日对该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取行政执法案卷、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查实该局在对肖某仲、申某改等人私建生猪屠宰点、违法经营运输应检而未经检疫生猪等行为进行处理过程中,未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决定、未依法定标准进行罚款导致国家应当收缴的罚没收入减少的可能。2022年3月18日,萍乡市院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重新进行处罚和罚款。检察建议发出后,针对“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类型不当”的问题,萍乡市院主动与该局进行了积极地沟通,进行了充分地释法说理。但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在整改回复期内以及之后相当长时间内,仍未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也未依法重新核定法条适用类型,仅对其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解释,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针对不依法整改情况,萍乡市院于2022年8月交由芦溪县检察院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2年8月29日,芦溪县检察院就所核查的线索,决定对该局提起诉讼。该案于同年29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2月29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相结合,以案释法,给行政机关对于适用法条不当指明了方向,依法监督了行政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漏洞,在践行检察职能的同时,有效精准地适用法律,保障了国家罚没财产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会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栗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李某、易某等人自2021年4月以来在位于上栗镇的某大药房和成人用品店销售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鹿血片”、“黄金肾宝”、“虫草鹿鞭丸”等保健食品的问题。2023年11月,了解案件线索后,检察办案人员对上栗县辖区范围内涉案小商店、成人用品店进行调查,发现多家小商店、成人用品店以及药房存在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鹿血片”“黄金肾宝”“虫草鹿鞭丸”,长期或过量摄入涉案物品可诱发或加重部分心血管或视觉系统等基础疾病,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西地那非为一种国家许可销售的处方药物,对人体的心血管、视觉、生殖系统会带来不良反应,同时有诸多禁忌,存在大量的禁用及慎用人群,故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以保障其安全性。对此,2023年11月6日,上栗县检察院对该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问题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应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不定期保健食品的检查,防止含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跟踪监管工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进行履职整改,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回复。一是对相关违法人员李某、易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对涉案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均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二是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与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做好保健食品的跟踪监管工作;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每年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用药、食品非法添加成分等安全知识的宣传。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四个最严”守护百姓舌尖安全。西地那非作为被国家禁用添加的原料,流入非法渠道被添加到保健食品中,会危害到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于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保健食品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立案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筑牢食品安全的防守线。莲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校园周边 烟草零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莲花县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通过摸排走访、实地暗访莲花中学、城厢中学等多个学校周边10余家商店发现,部分烟草制品零售点未设置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标志,给未成年人接触香烟提供了便利条件,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作为公益诉讼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18日,莲花县检察院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上述未张贴或未在醒目位置张贴的商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上诉走访的10余家商店是否可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依法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理;同时,针对此类问题在全县开展清查整顿活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履职整改。一是开展联合清理整治行动。该局主动协调县公安、教育、市监部门召开四部门联席会议,就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相关工作达成共识。四部门联合开展学校周边烟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联合走访检查,加强对学校周边卷烟零售点的法律宣传,引导教育经营者严格落实警示标志设置和身份证件核验规定,自觉主动拒绝未成年人购买卷烟的要求;与教育部门通力协作,组织对中小学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持续加强学校周边卷烟零售点清理工作。二是集中清查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面排查,查看“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及电子烟”标志张贴维护情况,重点对辖区35 户学校周边卷烟零售点(34户200米范围内的中小学、1户 30米范围内的幼儿园)进行检查走访,一方面了解其是否有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行为,另一方面再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商户遵纪守法经营。三是建立线索移送机制。联合制发《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莲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违规销售烟草线索移送机制》。校园周边烟草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在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广大青少年远离烟草危害。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面整顿了中小学校园周边烟草销售的经营秩序,精准助力在校未成年人“无烟”成长环境建设,为消除烟草制品对在校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贡献了检察力量。同时,检察机关注重监督实效,积极跟进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推动搭建多部门配合的协作平台,实现“检察+公安+教育+市监+烟草”的多维度联动协调,确保了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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