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规定
检察长信箱
科技强检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1.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 湘东区河洲   邮编:337016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