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的职能活动,承担着司法监督制约、权利救济保障、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重职能。主要职责包括:(1)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对经审查或复查认为正确的决定予以维持,对确有错误的决定依法纠正;(2)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对经审查或复查认为正确的裁判,作出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3)做好刑事申诉案件的善后息诉工作;(4)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5)根据当事人申诉或依照职权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6)根据有关规定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