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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检普法】赔偿45万元生态修复费!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护生态
时间:2022-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还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近日,湘东区法院对湘东区检察院提起的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督促行为人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增强了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协同效应,提高了司法治理效能。

  【案例回顾】 

  2021年7月下旬,陈某林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形下,使用挖机在其做工的某中学工地上开挖高岭土(俗称“瓷泥”),并安排货车转运到货场进行加工。期间,其好友陈某良将自己获得的500吨高岭土一同运到该货场进行掺和加工、销售,共计约3200吨。经某鉴定机构对该学校填方不均匀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调查评估,显示陈某林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已经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且形成了地面沉降险情。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施方案,各类生态修复费用共达4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 

  2021年,湘东区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林等人涉嫌非法采矿刑事案件的同时,发现陈某林等人的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湘东区检察院及时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经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林等人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结果】 

  湘东区法院对湘东区检察院提起的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陈某林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本案中,行为人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追究。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对违法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不仅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通过这种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也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下一步,湘东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有机结合,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司法保障。

  普法小知识

  1.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受案范围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3、提起方式是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不同案件类型,既可以附带于刑事诉讼提起,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独立提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及时得到修复,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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