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2021年以来共办理14件司法救助案件,发放救助金16.2万元,以实际行动诠释检察为民情怀。
今年2月,我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黎某某因该案受重伤二级,经救治半年后死亡,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家庭因此陷入贫困。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在事故发生后仅对被害人进行小部分赔偿。我院深入被害人所在社区走访,核实被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三天内就将司法救助金送到了被害人手中,为受害人家庭解决燃眉之急。
什么是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的方式是什么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哪些人可以成为检察院司法救助的对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赔偿、救助的。
一、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作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二、申请人承担的责任
申请司法救助,申请人应当如实全面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不予受理,已经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救助,已经骗取救助金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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