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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涛:激活自行补充侦查
时间:2018-10-22  作者:潘芳芳?卢志坚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危险驾驶案件占我县刑事案件总量的25.5%,很多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瑕疵,检察机关对此多次发出过纠正违法通知书,但仍屡有发生,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整改。”目前,经过自行补充侦查,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作出存疑不起诉后,徐海涛再次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规范侦查活动。

  徐海涛是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负责人。从检11年,他办理刑事案件千余件,包括刘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案、南关医院暴力伤医案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案件。

  假扮“微商”自行补充侦查 

  2015年底,沭阳县检察院立足现有资源,优化办案组织,成立6个办案组,徐海涛的速裁办案组便是其中之一。

  “案件专业化办理的确提升了效率,但刑事案件不能单纯以大小来区分,衡量一起案件,最终要靠办案质量说话。”促使徐海涛深钻提升案件审查质量手段的,就是一起小案子——

  2016年4月,范某生产、销售假药案移送审查起诉,案情非常简单:2016年1月至3月,范某在未获得批准文号及药品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私自配制“骨痛神液”“透皮剂”等药品对外销售。经有关部门鉴定,其生产的药品皆为假药,且犯罪嫌疑人范某从始至终都认罪。

  如若适用速裁程序,这个案子不用一天就能结案。可阅卷时,细心的徐海涛却发现,范某虽然供述其配制了涉案假药,但药品包装显示生产地址却是淮安某地,联系电话也与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不符。徐海涛初步推断,范某可能并非该批假药的真正生产方。就此疑点,他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但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当地公安均称无法查证。

  针对这一情况,徐海涛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他假扮“微商”拨打涉案假药包装所留电话,以做代理为由取得对方信任。据此线索,他与公安侦查人员一起赶赴淮安调查取证,找到了范某的上线沈某,确定涉案假药非范某自行生产。

  最终,结合现有证据,沭阳县检察院对范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联动”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范某案审结后,徐海涛并未就此翻页,而是花了一个多星期,对该院2014年以来退回补充侦查的848个案件进行调研,他发现大量案件因退而不查、查而不精或者查不对症最终流出诉讼程序。在此基础上,徐海涛撰写了《刑事案件办理中侦查环节六类问题需引起重视》,提出将“侦查机关怠于侦查、非法或瑕疵证据审查”作为自行补充侦查的两大“着力点”。但2016年年底的一个案子,却让徐海涛有了更进一步的想法。

  2016年11月,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起诉至当地法院。10天后,徐海涛收到了刘某辩护人“要求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申请。经审查,徐海涛启动了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但公安机关并未按照要求作出回应。

  徐海涛决定亲自到看守所调查取证。“刘某左手指部发现神经损伤,不能排除其被刑讯逼供的可能。”徐海涛将情况反馈至该院执检科,会同执检干警对刘某同监室人员谈话,并商请看守所调取刘某体检病历及监控录像;鉴于侦查机关未能及时作出合理解释,徐海涛将这一线索移交反渎部门,调查核实侦查人员取证合法性。

  2017年3月3日,沭阳县检察院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决定将刘某入看守所之前的供述和辩解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随后,该县公安机关对办案点进行大整改,相关办案民警也受到处分。

  “这是自行补充侦查‘借力’较为成功的典型,未来工作中,可将公检法及一切可利用的外部力量统筹运用起来,形成常态机制,才可有效落实自行补充侦查。”徐海涛在笔记中写道。

  一年自行补充侦查93次 

  就这样,在案件办理中,徐海涛不断探索。2017年3月底,沭阳县检察院推出《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实施意见》补充,短短1570字,徐海涛逐字逐句改了整整十遍。以“侦查机关怠于补充侦查案件、瑕疵或非法证据审查”为两个重点,以“制度规范、能力养成”为两个突破口,坚持与技术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案外力量“四联动”。徐海涛和他的团队花了两年时间,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224”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机制推行一年来,该院开展自行补充侦查93件次,补强或调取证据101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5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件7人。“沉睡”的自行补充侦查职能被唤醒,并彰显出效力。

  “办案不能光讲所谓的‘技巧’,每起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只有慢慢摸索,不断思考体悟,案件高质量自会手到擒来。”徐海涛坦言,他的法学功底就是办理的千余件案件的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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