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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一起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获改判
时间:2018-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判决书中未写明责令退赔内容,此时被害人该从何种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日前,萍乡市检察机关对一起由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涉产权申诉案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责令被告人曾建华退赔被害单位萍乡市咏富鞋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这是今年江西省检察机关首例按审判监督程序成功抗诉的案件,也是近十年来萍乡市检察机关首例按审判监督程序成功抗诉的案件。

萍乡咏富鞋业有限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20113月至20137月期间,原审被告人曾建华担任该公司司机,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湘东区下埠镇一私营加油站签单虚假加油,累计侵占公司油款42.658万元人民币,个人分得25万余元,在审理期间退赃到法院2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台商詹某不服判决,认为其损失未得到赔偿,受损害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对被告人量刑过轻,适用缓刑不当,于2017年底向湘东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控申部门受理申诉后迅速启动复查程序。

“我们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缓刑不当,应该提出抗诉。”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批复》、《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审判决未在判决书中写明责令退赔的内容,既没有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同时还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原审被告人曾建华职务侵占金额为25万元,只在审判时退赃2万到法院,如在此情况下对曾建华判处缓刑,对已全部退赃的同案犯来说尤为不公,属适用缓刑不当。应提出抗诉。

2018226日,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510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613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湘东区人民法院再审。87日,该案在湘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对原审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处理,应予补正,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最终,再审法院以被告人曾建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曾建华退赔被害单位萍乡市咏富鞋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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